研發費加計扣除是政府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核心稅收優惠政策,能有效降低企業研發成本,但并非所有研發活動和費用都能享受優惠。結合政策要求和實操經驗,整理出這份清晰指南,幫企業精準把握申報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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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扣除比例按企業類型和研發成果形態劃分,政策期限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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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業(2023 年 1 月 1 日起):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 100% 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成本 200% 稅前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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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 / 工業母機企業(2023 年 1 月 1 日 -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 120% 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成本 220% 稅前攤銷。
需滿足 “創新性”“系統性” 要求,具體包括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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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開發:為獲取科技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工藝開展的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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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設計活動:以創新性、突破性為目標的工業設計、軟件設計等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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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發活動:委托境內機構 / 個人,或境外機構開展的研發(需符合比例要求)。
關鍵說明:失敗的研發項目,其相關支出也可正常享受加計扣除。
僅以下五類費用可納入加計扣除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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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人工費用:直接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社保,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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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入費用:研發專用原材料、燃料、動力費用,試制用模具 / 工裝開發制造費,非固定資產樣品 / 樣機購置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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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費用:研發專用設備、儀器的折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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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攤銷:研發專用軟件、專利、非專利技術等的攤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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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費用:知識產權費、專家咨詢費等與研發直接相關的支出。
特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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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內研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的 80% 計入歸集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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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先按實際發生額 80% 計入,且不得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總額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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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常規升級、直接套用已有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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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實質性改進(如僅調整產品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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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創造性技術運用(無自主創新內容的簡單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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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財政撥款(不征稅收入)支付的研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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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中心樓宇折舊費、后勤人員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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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業務招待費等與研發無關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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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理標準分攤的共用設備折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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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整理研發項目計劃書、實驗記錄、費用憑證等全套資料,確保留存完整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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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區分 “可享受” 與 “禁止” 范圍,避免因口徑混淆導致申報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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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資源需按工時、機時等合理標準分攤費用,未清晰分攤的部分不得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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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研發活動是否符合條件存疑時,及時咨詢稅務部門或專業認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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