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局修改《專利審查指南》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涉及:新領域新業態的專利審查標準完善和審查規則優化,覆蓋發明人身份信息、人工智能倫理審查、算法和數據相關發明的公開與創造性判斷、新的創造性判斷標準、植物品種與生物育種專利保護范圍、同日申請制度調整,以及無效程序和退款規則等制度性優化等方面。【附新舊《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對照表??】
一、 發明人與專利代理機構(第一部分第一章)
- ??發明人:明確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并要求填寫所有發明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同時強調,一般情況下不審查發明人資格,但有證據表明虛假的除外。
- ??專利代理機構:增加了專利代理機構需對申請人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進行核實的義務,并明確禁止代理機構以自身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 ??明確規定,如果分案申請的原申請享有優先權,但提交分案時未在請求書中聲明要求該優先權的,則分案申請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 ??細化了“植物品種”的定義,強調其是經過人工選育或改良、形態和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體。
-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了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專利的審查程序,明確了說明義務、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時間點(在答復審查意見時)及相應法律后果。
- ??強調創造性評價應針對權利要求整體進行。明確指出,對發明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應寫入權利要求,否則不予考慮;而未對解決問題作出貢獻的特征,通常不影響創造性。
- ??擴展標題:將審查范圍從“包含算法特征”擴展至“包含算法特征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征”。
- ??新增合法性審查:明確如果發明涉及的數據采集、規則設置等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依據專利法第五條不予授權,并增加了兩個典型案例(如基于人臉識別的營銷系統、無人駕駛車輛基于行人性別年齡的決策模型)。
- ??調整結構并豐富案例:對審查章節結構進行了重新編號,并新增了關于創造性判斷的示例,強調算法特征與技術特征的相互作用。
- ??完善說明書充分公開要求:特別針對人工智能模型,要求在說明書中清楚記載模型結構、訓練步驟、參數及其與應用場景的結合方式。
- ??新增兩個審查示例:進一步說明了涉及深度學習的發明如何判斷創造性以及說明書充分公開的要求。
- ??明確了單純的比特流或其生成方法屬于智力活動規則,但由特定技術方法(如視頻編碼)限定的比特流的存儲、傳輸方法及存儲介質可受專利保護,并給出了權利要求的撰寫示例。
- ??調整了“植物”定義,并與“植物品種”的定義進行協調,明確了轉基因動植物如果仍屬于“品種”范疇則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 ??明確了不以請求人真實意思表示提出的無效請求不予受理;規定了修改文本的提交方式(需提交替換頁和對照表)以及以最后一次符合規定的文本為準;并完善了重復無效請求的處理規則。
- ??退款情形:細化了可退款的情形,例如主動撤回進入實審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可退50%實審費(已提交答復意見的除外)。
- ??審查程序:明確了按需審查(優先、快速、延遲審查),并提及快速審查適用于經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預審合格的申請。
- ??證書與公告:調整了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限補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等事項的公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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